第A08版:东莞新闻/社会 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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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 2008年3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
进厂三年内 可婚不许育
虎门一制衣公司有此规定,女工称遭歧视,公司称是双向选择
王松平

  本报讯  “这家制衣公司待遇是很丰厚,但条件太苛刻了,竟然规定我们女工三年内只能结婚,不得生育!”昨日上午,市民陈小姐拨打本报新闻热线22111000,称其近日应聘虎门一制衣公司车衣工一职,在应聘过程中发现公司涉嫌歧视女工。

  待遇丰厚条件苛刻

  陈小姐今年26岁,来自江西赣州,以前曾做过车衣工,是车衣的熟手。她于2月25日来莞求职,连续找了几家制衣公司,均因工资太低而放弃。

  月底,陈小姐通过招工信息,发现虎门一家制衣公司的待遇相当优厚:“熟手车衣工月薪2500元,另加补贴,月均收入在3000元至4000元之间。”于是,陈小姐联系上该公司,约好2月29日到公司面试,其余的事情见面详谈。

  2月29日上午,陈小姐来到这家制衣公司,通过了面试和实际操作考试,顺利被录用。

  但该公司人事主管告诉陈小姐,该厂有一个厂规,就是女工在三年内只可结婚,不能生育,主要是因为公司以女工为主,为了要保持一支稳定的员工队伍,才出此厂规,但待遇要比其他厂的要高,请前来应聘的女性考虑清楚,再签合同。

  如此厂规,让陈小姐大吃一惊:“对女性提出这样的要求,真是让人感到难以接受,我就是不要这个工作也没有关系。”陈小姐说,她思考了几天,最终还是觉得这个规定太苛刻,“虽然这家公司待遇很有诱惑,但我还是放弃了,我不能保证三年内我不结婚生子,我觉得他们的规定歧视女工。”

  不苛刻而是双向选择

  “这是公司的规定,是双向选择,不存在合不合情理。”针对陈小姐所说的情况,该公司的人事主管这样回答记者的采访。该主管说,由于公司的员工大多是女工,公司需要长期稳定的员工队伍,才作出“女工工作三年之内可以结婚,但是不能生育”的规定。“我们也是没办法,公司的理由是生育子女而离岗、抚养孩子会影响企业工作的连续性,增加了单位的成本支出,再加上现在招工难,公司不得已而为之。”

  另外,该人事主管还称:“这个条件针对所有的女工,不可能为了一个人而改变。但我们的待遇丰厚,我们不愁招不到人,如果不讲清楚,到时双方都不好说。”  

  记者随机采访了该公司的几位女工,她们对公司的做法不置可否。

  律师:违反法规应属无效合同  

  广东省凡立律师事务所袁云富律师认为,该制衣公司的做法看似合情,但实际与法相悖。“即使女员工在形式上接受而签字认可,这个规定在法律上仍属于无效的合同条款,我国《劳动法》规定,女性有生育、生产的权利,同时享受法律赋予的休假等权利。用人单位无权以结婚、怀孕、产假、哺乳等为由,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,更不能以此为由处罚当事人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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